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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计海庆:比较控制原则的悖论和脑机能动者归责条件的扩展

发布时间:2025-10-11

2025年9月22日晚,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科技伦理与科学哲学讲座”第八讲在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225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计海庆研究员担任主讲人,题目为“比较控制原则的悖论和脑机能动者归责条件的扩展”,围绕脑机能动者的道德责任归责问题,深入剖析了丹尼尔・米勒(Daniel Miller)提出的归责方案局限,并提出了更具综合性的归责补充条件,为探索脑机能动者道德归责问题提供了新路径。讲座由我院陈常燊教授主持,并邀请陈敬坤教授、董佳蓉副教授、徐超副教授和詹好博士担任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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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伊始,计海庆研究员指出,脑机接口(BCI)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渐冻症、脑卒中等运动障碍患者带来了福音,使其能重新获得运动能力并参与社交活动。但在伦理层面,这一技术却引发了棘手的道德责任归责问题:当个体的决策与行动依赖BCI设备时,如何界定其行为及后果的道德责任边界?计老师介绍,当前学界已围绕该问题展开诸多讨论。如斯坦纳特(S. Steinert)等探讨BCI介入下的活动是否仍属 “人类行动”;肖峰提出“人工行动”概念;萨瓦莱斯库(J. Savulescu)、王国豫等也从不同视角构建归责标准。其中,丹尼尔・米勒的方案因思路清晰、逻辑明确,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次讲座将以米勒方案为核心展开分析。

在讲座第一部分,计海庆研究员详细拆解了米勒方案的理论体系。米勒以 “控制原则” 为核心,提出比较控制原则(CCP与比较控制原则推论(CCPDP)两大核心原则,为脑机能动者归责搭建基础框架。在此基础上,米勒进一步设定两大责任判别标准:(1)可控性标准:判断引发行为的“意识”是否可控——不可控则免责,可控则进入下一判断;(2)合理预见标准:若意识可控,需判断行为后果是否“可合理预见——不可预见则免责,可预见则需担责。为验证方案有效性,米勒构建了两组对偶案例,即“泼水案例”和“坠楼案例”。米勒指出,虽巴里能预见谋杀后果,但无法“合理预见”BCI误读(人无法监控所有想法的设备误读风险),依据标准2与 CCPDP,巴里仍可免责。

在讲座第二部分,分析完米勒方案的框架后,计海庆研究员直指其核心缺陷:该方案存在“悖论”,既无法实现理论自洽,也违背实践初衷。首先是理论悖论:相同规则推导出矛盾结论。计老师通过构建“新手司机案例”,揭示米勒方案的逻辑漏洞:(1)正常人杰瑞(新手)雨天驾车因操作不熟练撞死行人,通常认为其需担责(可合理预见雨天驾驶风险);(2)脑机人巴里(新手)雨天驾车时,BCI 误读“刹车”想法为“轻踩刹车”,导致事故。其次是实践悖论:取证要求与初衷的冲突。米勒希望方案能减少脑机能动者的“额外道德运气”(技术带来的偶然风险),甚至应用于法律实践。但计老师指出,方案的取证要求恰恰会加剧道德运气的影响:米勒方案依赖“远端意图(未来想法)”与“近端意图(当下想法)”、“自愿/非自愿精神活动”等主观意念的区分,而这些区分需通过 BCI 设备记录的脑电信号取证。

在讲座第三部分,基于米勒方案的缺陷,计海庆研究员结合哲学、认知科学与科技伦理视角,提出脑机能动者归责需补充的四个关键条件,其中历时同一性条件追溯“事前预设”的间接责任,共时同一性条件基于“人格整体”的责任整合,人机融合状态条件以“技能熟练程度”为核心指标,使用场景条件区分了“必要性”的责任差异。计老师引用萨瓦莱斯库的研究指出,BCI 使用场景的“必要性”会显著影响归责。

在讲座最后,计海庆研究员总结道,脑机能动者的归责问题,本质是新兴科技对传统道德责任理论的挑战。米勒方案虽为应对挑战做出积极尝试,但因窄化归责条件而未能成功。而“历时同一性”“共时同一性”“人机融合状态”“使用场景”四个补充条件,虽为归责提供了更全面的视角,但仍只是 “冰山一角”。随着BCI技术的迭代(如被动式BCI可能催生 “新型能动性”),未来还需结合神经科学、法学等多学科成果,持续探索哲学概念的边界重构,为科技伦理难题提供更具实践指导意义的解决方案。

接下来是评议和讨论环节。陈敬坤教授认为,对于现阶段的脑机接口技术,人们存在着期望较高,但接纳程度偏低的矛盾。通常人们对脑机接口技术在治疗病患和恢复身体功能方面抱有较高的期待,希望其能使脑机人达到和正常人的身体运动那样的流畅效果。但现实中,由于技术发展滞后和用户磨合等原因,使用中的技术往往对社会的规范性习惯提出挑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可接纳程度。计老师报告提出的正是这方面的问题,并做了较为深入细致的讨论。但报告中涉及的一些概念,比如“比较控制原则”中的“控制”,“合理预见”与“应该合理预见”的区分,可以再做展开分析。同时,米勒在阐明“比较控制原则”所用的脑机人行为过失的例子本身,并不没有在细节上做足够清楚的限定,这导致相应的道德责任分析存在多重可能。

董佳蓉副教授接着陈敬坤老师的话题继续展开,她认为现阶段的脑机技术水平确实仍有缺陷,如脑电信号解码失真等误读问题,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这方面会有交大的提升空间。脑机人的行为责任问题,其实和智能辅助驾驶中L2、L3级的人机组合驾驶导致的责任判定有相通之处,不同熟练程度的用户和技术之间的相互配合度,决定了行为责任如何分配。类似的责任问题在将来保姆机器人的使用时也会产生。这些都属于科技发展带来的“未来主体”的行为责任判定问题。

徐超副教授认为,对脑机人做行为责任判断时,应注意其中的“责任逃逸”现象,即并不是说人只要接受了脑机设备的植入,就可以此作为行为免责的理由。如果脑机人的行为可以借由设备功能的紊乱而被网开一面的话,那么这其实并不有利于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因为这将造成社会对脑机人行为的法律效应做出更多的限制,就像法律限制精神病人的行为效力一样。

詹好博士认为,现阶段的脑机设备处理脑电信号时,往往只能“择其概要”,而不能完全还原用户行为信号中丰富的情感因素,同时被捕捉到的信号还要经过放大和解析等中间处理,这些被忽略的信号和外加的因素共同塑造了脑机人的“行为”,这是行为责任判断时必须要关注到的因素。

计老师赞同了各位老师的点评和建议,并补充了一些人机责任分配时可以采用的方案。最后,陈常燊老师总结道,脑机接口在道德法律、自由意志和技术伦理方面都蕴含着大量可供深入探讨的哲学问题,值得继续关注。讲座在我院师生们的热烈交流互动中圆满结束。

初审丨吴朋飞

二审丨陈敬坤

终审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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